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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房養(yǎng)老卻矛盾不斷 老人能反悔嗎?

2022

05/30

10:28

來源

江南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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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年“以房養(yǎng)老”的話題不時見諸報端,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是不斷。5月29日上午,記者從梁溪區(qū)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吳老太將拆遷所得房產送給了兒子,希望其好好盡孝,為自己養(yǎng)老送終,沒想到“房走茶涼”,無奈之下,吳老太希望能夠收回當初送出去的房子。

  吳老太與秦大爺結婚多年,兩人生育有二子一女。2004年時,秦大爺去世。2020年,老夫妻倆名下的房子拆遷,獲得拆遷補償款118萬余元。考慮到自己已年過八旬,需要有人精心贍養(yǎng)、養(yǎng)老送終,吳老太與兒女們商量拆遷款的分配,最終大家一致決定,拆遷款給二兒子秦二,安置的房屋由秦二進戶購買,吳老太與其余子女放棄購買權,房屋則由吳老太居住直到其百年。吳老太和子女們就商量好的內容簽訂了調解協(xié)議,還說好,由秦二進戶購買的前提是秦二要盡到對吳老太的主要贍養(yǎng)義務。之后,秦二花費80萬元購買了新的安置房并進行了裝修,吳老太也如愿住進了新房。

  但是很快,同住一個屋檐下的吳老太與兒子產生了矛盾,入住還不到一年,兩人就爭吵不斷。到去年5月,后悔當初決定的吳老太將兒子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吳老太訴苦道:“拿拆遷款的時候說好留8萬元給我做生活費的,到現(xiàn)在都沒給我。兒子還三天兩頭找我吵架。”吳老太介紹,雖然她與兒子秦二住在一起,但是在經濟上是完全獨立的,生活上接受秦二照顧的次數(shù)也很有限,反倒是秦二常常與她爭吵的行為讓她心灰意冷。對于母親的話,兒子秦二表示這套房產他是繼承所得,并非靠母親贈與。雖然平時與吳老太會有口角和分歧,但他并未對母親撒手不管。至于母親口中的8萬元生活費,也是母親同意由他使用的。

  兩邊各執(zhí)一詞,對房子的所有權爭論不休,法官又聽取了吳老太其他子女的證詞后最終認為,此前吳老太與三子女就安置房購買權問題達成的約定,本質上是吳老太對自己所有的財產性權利的贈與,且該贈與合同附加贍養(yǎng)條件,如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這起案件中,吳老太以秦二未盡贍養(yǎng)義務為由要求撤銷贈與,而秦二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盡到了贍養(yǎng)義務,也沒有在糾紛發(fā)生后化解與吳老太之間的隔閡。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吳老太的訴求,撤銷調解協(xié)議中吳老太贈與秦二安置房的進戶購買權。

  對于這樣判決的原因,法官也作了解釋。據(jù)介紹,《民法典》中規(guī)定受贈人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或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等行為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這起案件中,吳老太原本期望用送房來得到更好的照料,安享晚年,受贈人秦二接受母親贈與的同時也意味著接受這份托付與責任,但秦二受益后不僅沒有好好回報母親,還讓母親陷入紛爭,加劇精神上的負擔。法院也是據(jù)此認為秦二未能履行約定義務,判決支持了吳老太的訴訟請求。

  此外,法官還提到,子女贍養(yǎng)老人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履行贍養(yǎng)不應以父母財產相贈作為條件,不能讓老有所養(yǎng)“變了味”。

  (記者 施劍平 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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