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條是極為重要的證據(jù)。如果他人欠錢不還,去法院起訴時卻告知法院借條在欠錢者手里該咋辦?近日,新吳法院就審結(jié)了這樣一起有些不合常理的案件,那么,這些錢還能要回來嗎?
李某和華某是朋友關(guān)系,2019年時,李某向華某借錢并出具了一份借條,上面載明:“今借到華某人民幣肆拾萬元整。”兩個月后,李某再次出具了一份借條:“2019年6月再借到肆拾萬元整,共計借到人民幣捌拾萬元整。”期間,華某將共計80萬元的借款分批分次借給了李某。到2021年年初,李某又向華某出具了一份還款承諾:“欠華某借款捌拾萬元,承諾2021年六月份還部分,年底還清。”到了這年年底,李某分兩次歸還了借款共計60萬元。
之后,由于華某一直沒有歸還剩下的20萬元,李某在多次催討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但奇怪的是,明明錢還沒還清,借條、還款承諾原件卻已不在華某手里,反倒是在欠錢的李某那,這又是怎么回事?
據(jù)華某介紹,2021年年底時,李某歸還了40萬元,并表示剩下的錢下周再還,還讓華某到時把手續(xù)帶好。一個星期后,華某如約去了李某家中,把借條和還款承諾先行給了李某。但幾天后,華某發(fā)現(xiàn)李某只還了20萬元,還有20萬元卻沒了下文。華某著急向李某討要,李某卻拒絕還款。
對于為何沒有歸還剩下的20萬元,李某也有自己的說法。李某表示,當時華某有一套別墅要出售,自己作為中間人促成了交易,理應(yīng)獲得傭金30萬元。起初,華某只同意給10萬元傭金,雙方為此事有些不快。后來看在多年的情分上,自己就默許了傭金為20萬元。因此李某認為,這20萬元傭金與剩下的20萬元借款進行了抵扣,所以借條和還款承諾才在自己這里,說明雙方都認可債務(wù)已經(jīng)結(jié)清。
兩人的說法聽起來各有道理,但是法院最終卻認為李某需要歸還借款本金和相應(yīng)利息。法官表示,審理過程中,李某對于口中的20萬元中介費無法提供相應(yīng)證據(jù),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李某在收回借款和還款承諾原件后,又歸還了20萬元,這有違一般認知,“款項結(jié)清之后,借條原件由借款人收回保管或銷毀,如果出借人提供不出借條原件的,可以采信債務(wù)已經(jīng)得到清償?shù)目罐q意見。”既然收回原件意味著款項結(jié)清,這起案件中法院為何會支持原告華某呢?法官解釋,根據(jù)微信催討記錄及其他證據(jù)佐證,法院認為華某提前歸還借條和還款承諾原件只是基于對李某后續(xù)還款行為的信任,并不能表明雙方之間的債務(wù)已經(jīng)清償,此后華某一直向李某催討剩余的20萬元的行為也佐證了這一點。因此法院對李某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甄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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