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回老家期間,丈夫把兩人共同居住的房子賣了,又重新買了一套房子,這是啥操作?妻子之后起訴離婚,要求分割財產(chǎn),法院該怎么判?近日,梁溪法院通報了這起案件。
這起案件中涉及的房產(chǎn)要追溯到2000年時,男方楊某當時通過房改房政策購買了房產(chǎn),共花費2萬多元。2004年時,楊某與女方吳某再婚,之后的十幾年里,兩人共同居住在這套房屋內(nèi)。
去年,吳某回老家照顧孫輩,就在這期間,楊某將房子以79萬元的價格賣了,又花了62萬元的價格重新購置了一套新房。據(jù)悉,吳某在無錫并沒有其他住處,因此等她從老家回來,發(fā)現(xiàn)住了十幾年的家沒了。吳某氣憤之下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將新購置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
梁溪法院法官錢麗麗介紹,吳某認為自己在婚后出資對房子進行了裝修并添置了家具,房屋從2000年的2萬多元增值到2021年的79萬元,其間是有自己出資的,由于金錢是種類物(具有共同的物理屬性和經(jīng)濟意義的物,可以用品種、件數(shù)、長短、容積、重量等加以確定,這種物可以相互代替),因此無法證明新購置房屋的62萬元是楊某婚前財產(chǎn)發(fā)生了形式上變化,應(yīng)當認為是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而楊某則認為房子是其婚前個人財產(chǎn),購買新房的資金也是出售婚前財產(chǎn)所得,因此新購置的房屋也屬于個人財產(chǎn),不過他可以向女方提供一定補償。
錢麗麗告訴記者,案件中房屋屬于楊某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房屋出售價格上漲屬于自然增值,因此所得的收益系楊某的個人財產(chǎn),楊某將房屋出售后所得的錢款也僅僅是個人財產(chǎn)形式上發(fā)生了變化。”錢麗麗介紹,根據(jù)楊某的銀行明細,原房屋出售后獲得的房款在到賬后就立即支付了新房的購房款,且價格低于原房屋的出售價,可以認為新房的價值源于楊某的個人財產(chǎn),因此新房也應(yīng)當屬于楊某的個人財產(chǎn)。
記者了解到,除了上述原因,吳某本身也無法提供自己出資裝修等證據(jù)。最終,考慮到吳某離婚后沒有住房,楊某作為有負擔能力的一方,應(yīng)給予適當?shù)膸椭?,結(jié)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楊某支付吳某補償款8萬元。之后二審?fù)瑯泳S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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